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