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