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