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