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