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