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签订或者变更服务合同,应当在10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合同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建议双方当事人修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