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管理与考试发证的衔接制度,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