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客运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二)对客运经营者实行不公平的服务;(三)不及时结算或者占用、挪用客运经营者的票款;(四)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客运经营者扣罚票款或者收取违约金;(五)强迫客运经营者提前或者延缓发车;(六)在站外拦车检查;(七)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干扰旅客自由选择承运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