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上报事故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迟延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报告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