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