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