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承诺主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