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信用服务领域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的制定,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