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