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