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