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以及保密管理制度。

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