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