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