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