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