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