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