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