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依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