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明确激励措施、激励内容、激励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