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