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