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