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