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