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工作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