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城乡融合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保护和服务,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