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城乡融合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鼓励县域内组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