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建设覆盖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乡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乡村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防汛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防雷电、生态环境治理等防灾减灾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