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村群众爱党爱国、关心国防、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