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