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层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村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推行和规范村务公开,激励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