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