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布局,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动农产品网络销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