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产业强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