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邮政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