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