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