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