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