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