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