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经费。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