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