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